鑫通集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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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通国际转运服务条例
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鑫通国际转运服务条例

本服务条例(以下简称 "本条例")由鑫通国际(以下简称 "鑫通")制定,适用于所有使用鑫通国际转运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 "客户")。客户将包裹交付鑫通、通过鑫通集运系统提交转运申请或完成预报的行为,均视为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同意本条例全部条款。鑫通与客户均应依约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

若客户对本条例内容有疑问,应在使用服务前通过人工客服咨询核实。如客户不同意本条例任何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鑫通国际转运服务。客户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已接受本条例全部内容。

一、仓储服务

1.1 包裹签收与责任界定

包裹送达鑫通指定仓库后,由上游承运人与仓库工作人员完成交接签收。该签收仅作为包裹送达凭证,不构成鑫通对包裹内件数量、完好性的验收

交接时发现包裹存在明显破损、水渍、开封等异常,仓库有权当场拒收或在交接单上备注;未备注异常的签收,不视为鑫通认可包裹完好

因上游承运人失误导致包裹投递至非鑫通仓库地址(非因鑫通提供地址错误),鑫通可尽力协助客户联系承运人协调退回或重新投递,但不保证追回,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延误、损失等相关责任;如投递地址超出承运人派送范围,相关退回及补投事宜由客户自行与承运人或卖家协商处理

1.2 违禁品处理

鑫通仓库仅对包裹外包装及面单信息进行表面核对,受流程限制,无法对所有包裹拆箱查验内件

刀具、玩具枪、压力罐、充电宝等禁运品,仅合规运输资质的合作商家可签订专项协议转运;普通个人客户上述物品均属禁运范畴,严禁寄递

发现包裹夹带禁运品,鑫通可协助客户联系承运人办理退运,退运规则遵循承运商政策(非所有禁运品均可支持退运),鑫通对此不作出承诺,退运费用由客户承担;无法退运的,按国家规定作废弃处置,无需另行通知,亦不承担返还、赔偿等相关责任

客户购买前应通过人工客服确认是否可转运,因未提前咨询、误购或误寄导致物品被处置的,相关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3 入库登记与时效

包裹送达仓库后,鑫通将及时完成入库登记,仓储保管责任自系统记录的入库登记时间起正式计算

常规情况下,包裹送达后24小时内完成入库登记;非工作时间(含下班时段、法定节假日)送达的,入库时间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节假日、大促等不可归责于鑫通的特殊情况导致入库延迟,鑫通不承担相关责任

1.4 入库识别代码、预报单号与异常入库处理

客户通过鑫通集运系统获取的收货信息包含唯一入库识别代码,应完整、清晰填写在包裹面单上,确保面单完好、清洁、无遮挡。

客户可提前预报快递单号,鑫通将据此加速入库处理;预报单号仅作为辅助识别依据,最终入库以面单上的入库识别代码为准

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包裹无法入库或延误的,相关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 收件信息不完整,入库识别代码缺失、错误或字迹模糊;
  • 面单被遮挡、污损、破损无法识别;
  • 客户其他过错导致无法正常入库。

因客户填错代码导致包裹被错误归属的,鑫通有权纠正;若包裹已发出且无法追回,相关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面单入库识别代码清晰但原快递单号模糊无法识别,鑫通有权分配新内部单号完成入库登记

包裹已签收但未及时入库且面单信息无法识别身份,客户可通过人工客服申请协助并提供相关信息,鑫通将尽力协助查找处理;该处理时间不计入入库承诺时效,因此产生的延误损失及相关责任,鑫通不承担

1.5 快递外包装处理

包裹完成入库登记后,仓库将粘贴专属识别标签用于后续操作。入库过程中,鑫通可根据实际情况拆除快递外包装及多余填充物,拆除后的快递面单及包装材料不予留存

是否保留快递外包装,由仓库根据物品安全需要合理判断;无论是否拆除,因正常拆包、整理、仓储导致的外包装破损、遗失等,鑫通不承担责任

1.6 入库检查与拍照服务

包裹完成入库登记时,鑫通将拆包拍照并对外包装及内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外包装明显破损、水渍、二次封装等异常,或内物明显破损,鑫通将记录并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通知客户。

入库时,仓库提供免费基础拍照服务,具体标准如下:

  • 小件包裹:常规拍摄,展示物品主要外观特征、颜色;
  • 整箱、大件及零散包裹:仅拍摄外箱外观,确认外箱基本状态。

如需明细核验、逐件拍照等特殊验货服务,应主动通过人工客服说明;客户未提前说明的,视为放弃该类服务,鑫通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检查及拍照仅作情况记录,不构成对物品数量、功能及完好性的正式检验,鑫通不对检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需仔细查验方可发现的细微异常(如细小破损、轻微凹陷、配件缺失、色差等),鑫通不承担未发现的责任,相关异常由客户收到后自行核验确认。

入库登记前发生外包装破损、数量短少等,鑫通不承担赔偿责任,客户应自行向快递公司或卖家追责索赔。

1.7 仓储期

客户包裹完成入库登记后,以最后一件包裹的入库登记时间为起算点,享有180日免费仓储期

免费仓储期届满前30日,鑫通将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推送首次提醒;客户应在免费仓储期内处理包裹或反馈明确意见(打包出库、继续暂存、国内退回等)。

客户应自行关注仓储期进度,鑫通通知仅为善意提醒,不构成额外保管承诺。通知送达效力适用本条例7.11条规定。

1.8 超期计费、处置与责任

免费仓储期届满后客户仍未处理包裹,鑫通将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再次提醒,两次提醒间隔不低于7个自然日;自包裹入库登记之日起,按3元/件/天计收仓储占用费(按入库原始包裹件数计算),费用可从包裹货值或账户余额中抵扣。

两次提醒后客户仍未处理,鑫通有权废弃该包裹,不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保管、赔偿及补偿等责任。客户未在免费仓储期内处理包裹的,由此产生的仓储费、处置费及其他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通知送达效力适用本条例7.11条规定。

1.9 客户主动弃货处理

客户可在免费仓储期内通过人工客服申请弃货;已打包包裹仅支持整箱弃货

申请时需提供快递单号、入库识别代码等信息并完成确认,确认后视为弃货生效,不可撤销。客户申请弃货前应自行确认物品价值,鑫通对弃货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申请弃货的,鑫通收到确认后即对包裹作废弃处置,无需催告,不承担保管、返还及赔偿等责任。包裹一经处置,客户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二、打包服务

2.1 基础与增值服务

鑫通提供去皮减重、基础加固、合箱打包等基础服务,客户可自主选择定制加固、独立包装、分箱等增值服务;增值服务一般不额外收费;因定制需求产生大量耗材,双方协商费用后鑫通再提供服务。

2.2 商品包装处理

为提升效率、控制成本,鑫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商品原销售包装(如纸盒、塑封等)。小首饰、精美鞋盒、礼品盒等需特殊保护或具展示价值的包装,鑫通通常予以保留。

客户须知

  • 需减重降低运费通常涉及拆除原包装;拆除后物品失去原包装保护,破损风险增加,客户自行承担该风险
  • 需更好保障物品安全建议保留原包装,但因此产生的额外重量及运费由客户自行承担
  • 易碎、无独立包装、高价值等特殊物品,鑫通优先保障货品安全,仓库可自主决定保留包装(含快递外包装),即使客户提出拆包要求,亦有权不予拆包

客户未在系统或备注中明确拆箱要求,视为同意鑫通自主处理包装。因包装处理(含拆包、保留包装)产生的物品破损、重量变化、运费调整等后果,鑫通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违禁品排查与检验

鑫通仅对客户打包要求进行表面核对,不提供货物数量盘点、品质检测、功能验收等服务;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奢侈品等专业性强物品,鑫通无法提供检验服务,相关品质、功能及完好性由客户自行确认并承担责任

仓库仅对影响运输安全的违禁品进行排查及常规检查;物品被隐藏、夹带、包装遮挡,或客户未告知含违禁品导致鑫通未能发现的,责任仍由客户承担。无论客户是否知晓,包裹一经安检或海关查扣,相关后果及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包裹被查扣后,鑫通将通过人工客服协助处理,包括提供运输文件、配合调查、协助沟通争取退回等,但不承诺追回,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2.4 易碎品与特殊包装物品

超长、超大、异形、易损、易碎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如乐器、雕塑、化妆盒、玻璃、陶瓷等易碎品,饼干、方便面等易压损食品),鑫通提供常规加固包装,但无法保证完全适配的包装耗材

因物品属性特殊且国际运输环节多、中转频繁,运输途中发生破损,责任界定如下:

  • 选择邮政渠道转运的,因各国邮政不承担 "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 赔偿责任,鑫通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 选择非邮政渠道(专线、商业快递等)转运的,鑫通可协助客户向承运商申请理赔,具体赔付以承运商规则为准,鑫通不垫付、不补差;无论承运商理赔结果如何,鑫通不对不足部分承担补足责任

仓库操作原因导致的破损,按本条例2.6条处理。

敬请客户谨慎选择寄运渠道,若坚持寄运,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该类物品的运输破损风险。

2.5 禁运品处理

打包过程中发现包裹内有不符合安全运输、禁运规定或规格尺寸要求的货物,鑫通将取出并退回仓库,为返仓货物分配新内部单号重新入库,客户已提交的对应订单予以保留、不作删除,同时提供60日免费仓储期

鑫通将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推送首次提醒,通知客户处理返仓货物。

退运产生的国内运费由客户承担未出境前退回,已付国际运费可退还;出境后退回,已付国际运费不予退还

客户在60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更换渠道、暂存、退回等),免费仓储期可延长至180日;未反馈意见,鑫通将再次提醒,间隔不低于7个自然日,该货物自返仓之日起按3元/件/天计收仓储占用费,费用可从货值中抵扣。

60日届满后超过30日,经两次提醒客户仍未处理且未反馈意见,鑫通有权废弃该货物,不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赔偿及补偿责任。

2.6 仓库丢件赔偿

货物在鑫通仓库仓储、保管及打包期间发生丢失、全损,若因物品自然损耗、不可抗力、到仓时已破损且入库未发现、货物自身属性、客户过错等非鑫通原因造成,鑫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行业基础保障,确因鑫通操作原因导致丢失或全损,鑫通按货物实际支付价格赔偿,每件最高1000元(按最终出库包裹计算);查实为鑫通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不受限额限制

运输途中发生的破损,按本条例2.4条处理。

客户申请赔偿应通过人工客服提供有效购买凭证(订单截图、发票、交易记录等);无法提供凭证,鑫通有权参照主流电商平台同款物品售价核算市场价值,无同款物品参照行业指导价。

特别说明:限量款、定制款、收藏品等特殊物品,无论是否具收藏价值、稀缺性或升值空间,均按上述规则赔偿,不享有额外标准

无论是否提供凭证,最终赔偿均不超过1000元;有凭证的,同时不超过实际支付价值

2.7 超重包裹处理规则

打包过程中包裹实际重量超出客户申报重量或所选渠道限重标准,鑫通将通过人工客服通知客户协商处理方案。

合理期限内无法联系客户,鑫通将根据实际情况拆分打包,拆分后运费按实际打包箱数核算;客户付款后即视为同意按拆分后包裹发货;对方案有异议可在付款前通过人工客服协商调整。

2.8 打包备注说明

客户提交打包申请时可通过备注栏提出合理要求(分箱、合箱、保留包装、拆除包装、常规加固等)。客户备注仅作操作参考,无强制指令效力

为保障物品运输安全,鑫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最终打包处理,包括不予拆箱、不予过度加固、调整包装方式等。

建议客户提前在备注栏清晰说明要求;未提前备注或信息不明确,鑫通按常规标准打包;因备注不清导致与预期不符的,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2.9 拼箱打包规则

客户可申请多人拼箱服务,由两名及以上客户将各自包裹合并一箱统一发出。申请拼箱的,每位客户均须单独提交打包订单,并在备注栏清晰注明其他所有参与客户的入库识别代码。需单独核算重量与运费的,须同步注明 "拼箱需单独称重"。

拼箱合并发出后,收件地址与运费支付按同一规则执行:

  • 备注栏明确指定付款人及收件地址的,以备注为准;
  • 未明确的,由仓库统一确定。

仓库按最终合箱包裹统一称重计费;需单独称重的,合箱前分别称重并记录,作为核算依据。

因未按要求备注、备注错误或不完整导致无法拼箱、地址或付费争议的,责任由相关客户自行承担

2.10 打包时效

客户提交打包申请后,鑫通正常情况下将于24小时内完成打包服务。

如遇非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电商大促、物流旺季等特殊情形,打包时效相应顺延,顺延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需超过3个工作日,鑫通将通过人工客服或微信服务号提前告知客户预计完成时间。

客户如需加急打包,可联系人工客服申请优先处理,无需额外付费,具体以客服实时确认为准。

因特殊情形导致的顺延,鑫通不承担延误责任,但将尽最大合理努力保障服务效率。

2.11 退货、退回及打包信息提交

客户办理退货、退回卖家、打包等业务时,须通过鑫通集运系统准确提交相关申请,系统提交信息即为双方确认的处理依据。客户如需对货物数量、件数、对应运单号等内容特别说明,应在系统提交时一并清晰注明。

因客户未按要求准确提交、未完整说明或信息错误、遗漏(例如同一运单号包含多件货物,仅需处理部分但未在系统注明)等原因,导致处理差错、延误或产生损失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鑫通不承担责任。

三、称重与付款

3.1 重量争议与计费规则

客户提交打包申请时系统显示重量及运费均为预估数值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计费重量以合箱打包完成后实际称重为准,或按国际物流行业标准(长×宽×高÷6000,单位:cm,不规则货物按最长边计算)计算体积重二者取其高

对最终计费重量有异议,可在发货前通过人工客服申请拍照、录像核验;也可在收到包裹后、拆箱前自行称重核实,误差≥3%可凭有效称重凭证申请复核,鑫通根据复核结果多退少补;因拆箱、海关查验或扣货导致重量变化的,不适用复核规则

3.2 运费标准与调价规则

国际运费严格按鑫通官方固定价格表执行,常规情况下保持稳定;客户与客服售前沟通的报价、打包称重后实际运费,均以官方公示价格表为唯一核算依据

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国际油价大幅波动、航线重大变更等非可控因素需调整运费,鑫通提前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公示调整后价格表,新标准自公示之日起生效;未公示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鑫通实行先收款后发货原则,客户未完成运费等费用支付的,鑫通有权拒绝出库、交运,且不承担任何时效延误相关责任。

3.3 已打包包裹超期处理

鑫通为已打包包裹提供仓储服务,客户应在打包完成后60日内完成运费支付并安排发货,鑫通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发出首次提醒。

逾期未支付运费,鑫通将在第61日至第90日期间与客户协商后续处理方案(暂存、退回、更换渠道等),协商期间免收仓储费

打包完成次日起90日内未支付费用且未达成处理方案,鑫通再次提醒,间隔不低于7个自然日,并留存记录;仓储费自打包次日起按15元/件/天追溯计收(按已打包包裹件数计算),费用可从货值或账户余额抵扣。

打包完成次日起超过120日,仍未支付运费、未达成处理方案且经多次提醒未反馈意见,鑫通有权废弃该包裹,以剩余货值抵扣所欠仓储费及其他费用;抵扣不足的,鑫通保留追偿权;抵扣超出的,无需向客户返还。该类包裹长期无人认领,鑫通无需履行拍卖、变卖程序,亦不再承担保管、赔偿及补偿责任

四、国际运输

4.1 运输流程与第三方免责

客户包裹完成打包、付款后,鑫通按客户选择渠道交付对应承运商;后续包裹依次经过出口海关申报、机场分拣、国际运输、目的国清关、末端派送等环节。

国际物流周期长、环节多,不同物流商服务标准、各国海关政策、当地派送模式差异较大,可能发生时效延误、海关征税、派送异常、包裹滞留等;鑫通无法控制第三方及各国海关行为与突发状况,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本服务为集运代理,鑫通不对运输时效作出承诺

4.2 告知义务与协助

鑫通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客户可通过人工客服查询各渠道线路特点、参考时效及目的地国家政策,亦可随时咨询。

运输过程中发生时效延误、派送异常等,鑫通将尽最大合理努力通过人工客服协助,包括跟进轨迹、与承运方沟通、反馈问题等。

4.3 违禁品退回处理

客户未告知包裹内含电池、压力罐等违禁品,或客户不知晓、物品隐藏无法直观识别,导致运输安检中被退回的,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包裹退回后,鑫通协助处理,取出违禁品后为客户重新发出,重量变化及运费差额多退少补;原渠道无法继续运输,客户可通过人工客服选择更换渠道,更换渠道运费差额亦多退少补;由此造成的运输时效延误,由客户自行承担

退运运费按1.2条执行:未出境前退回可退国际运费,出境后退回不退。取出的违禁品按2.5条规则重新返仓。

4.4 不可控延误

因航班延误取消、海关申报及清关延迟、目的国货物积压、暂停接收等非鑫通可控原因导致物流时效延误,鑫通无法预见或干预,但将及时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同步进展,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

4.5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地缘政治冲突,海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包裹运输延误、物品过期、超出预期周期等,鑫通不承担赔偿责任

4.6 时效要求与免责

物品具严格时效要求(如用于旅游、婚礼、毕业典礼、展会等,或保质期短),应主动通过人工客服说明并预留充足缓冲期。鑫通结合物品属性及渠道特性推荐适配运输方式,渠道最终选择权归客户所有

人工客服告知的各渠道参考时效,均依据过往经验测算,仅作选择参考,不构成鑫通对时效的任何承诺。因时效延误造成的间接损失(包括活动取消、名誉损失),鑫通不承担赔偿责任

4.7 渠道停运与政策调整说明

因航班停运、航线取消、海关政策调整、口岸管控等非我方可控、不可抗因素,导致原运输渠道无法正常发货时,我司将优先为您更换其他合规替代渠道,并提前告知渠道变更及运费差异,更换后运费多退少补。若无任何可替代渠道,货物暂时无法寄出,我司可协助办理退货,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也可提供仓储暂存服务,由此造成的发货延迟,我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报关与清关

5.1 海关风险告知

世界各国海关均有独立关税政策、物品监管要求及清关流程,包裹在出口、进口清关环节均存在被抽检、征税、高峰期延误等可能,前述情形为国际跨境物流固有风险,客户应知晓并承担

5.2 鑫通责任范围

鑫通作为集运服务平台,仅为客户整合第三方物流商资源,提供转运衔接及货运代理服务;因各国海关政策调整、跨境物流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一切风险与损失(包括海关扣货、征税、查验延误、货物没收),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鑫通不承担赔偿责任

5.3 清关协助与免责

鑫通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及时告知目的地海关最新政策及清关风险,持续完善物流服务配套,辅助客户做好风险预估。

客户对报关、清关事宜有疑虑或特殊要求,可提前通过人工客服咨询,客服提供的各类运输、清关相关意见,均基于现行公开政策及行业实操经验出具,仅为参考,不构成对通关结果的任何承诺、保证或担保

因各国海关监管尺度差异、政策动态调整、现场查验标准不一等不可控因素,即使经客服确认可转运的物品,仍存在被查扣、没收、退回的可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物流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5.4 客户配合义务

海关要求客户配合提供资料、支付税费、协助清关等,鑫通将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及时通知,客户应在要求期限内积极配合

拒绝配合或逾期导致包裹无法正常清关流转,产生的一切损失(包裹滞留费、扣货费、退回费、货物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鑫通及合作物流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违禁品清关风险

肉类、生鲜、仿牌、侵权物品等违禁品,即使鑫通合作物流商提供运输渠道,在出入境安检及目的国海关仍存在查扣、没收、退回风险;客户执意转运的,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及后果鑫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派送与签收

6.1 末端派送服务差异

不同国家最后一公里派送由当地物流商独立负责,服务标准、通知方式、派送频次与国内存在差异,部分国家可能不提供短信、电话等取件通知;错过派送需自行联系当地物流商或前往指定网点提取包裹。

6.2 派送问题协助

派送、签收环节遇到问题(未收到通知、地址错误、无法取件等),可及时通过人工客服申请协助,鑫通将全力跟进处理,配合客户顺利签收。

6.3 客户原因导致派送失败

因客户提供地址错误、不详,联系方式无效,错过派送未及时自提,或清关失败、拒收、无人签收等客户原因导致派送失败、滞留、退回,鑫通不承担任何责任,产生的退回费、二次派送费、仓储费及后续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6.4 签收标准与风险

各国物流商对签收判定标准存在差异,绝大部分仅需妥投至指定地址或代收点、快递柜、物业等,即视为完成签收,无需本人现场签收。

物流信息显示已妥投,鑫通可应要求协助调取签收底单或投递凭证,但无法保证各国物流商均能提供;鑫通不承担实际未签收损失责任,相关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6.5 签收检验与异议期

签收时应场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拆封或重封痕迹;包装异常务必在未拆封、保留原包装完整前提下先拍照、称重留存证据,再核对物品、数量、重量是否与订单一致。

收货后发现数量短缺、物品不符、重量异常等,须在鑫通集运系统同步的承运商物流信息显示妥投后7个自然日内,通过人工客服提交相关凭证;逾期不再受理

6.6 海关查验短少处理

合规物品运输途中经海关查验、开箱、重封,客观存在货物缺失可能,属正常海关查验风险,非仓库漏发导致。

有打包监控、出库记录等证明货物完整发出、非鑫通问题,因海关查验导致短少,鑫通可协助向海关申请查验记录证明,但无法保证各国海关均能提供;无法提供证明且无证据证明鑫通漏发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鑫通不承担赔偿责任

确属鑫通操作失误造成的短少,双方友好协商处理,鑫通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人工客服为客户提供补发、寄回国内、暂存后续发出或按货品价格赔偿等合理方案,兼顾双方权益。

6.7 境外退回包裹处理

包裹因清关失败、派送失败、海关扣货、收件人拒收等原因从境外退回鑫通国内仓库的,国际段及国内段全程运费由客户自行承担

特别说明:未出境前(未离开中国海关)退回,已付国际运费可退还;出境后从境外退回,已付国际运费不予退还。

鑫通可协助对接物流方结算费用,客户结清所有退运费用后方可完成入库。包裹入库后仓储期、超期计费及处置规则参照3.3条执行。

鑫通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发送退回入库、仓储期提醒、超期计费提醒等信息,通知送达即视为客户收悉;因客户未及时查看导致超期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七、通用约定

7.1 条例修订权

鑫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市场变化修订本条例,修订内容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公示,并设置不少于7日过渡期;客户过渡期满后继续使用服务,视为同意更新后内容

7.2 争议解决与管辖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客户可先向鑫通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鑫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第三方责任

鑫通作为集运服务平台,提供仓储、打包、转运衔接及货运代理服务;鑫通与合作的国际物流商、仓储商、清关公司等为独立主体,第三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侵权责任由其自行承担,鑫通不承担连带责任

7.4 客户合规承诺

客户承诺,委托转运的货物及相关操作符合中国及目的国法律法规,不夹带违禁品、侵权物品、两用物项、黄金、稀土等,不从事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约定,鑫通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暂缓或不予转运包裹,并依法举报;产生的法律责任、损失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应赔偿鑫通因此遭受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7.5 客户违约赔偿

客户虚假申报、夹带违禁品、违规转运等给鑫通造成罚款、索赔、行政处罚等损失的,由客户全额赔偿

7.6 弃权声明

包裹按本条例约定完成处置后,客户不得再就该包裹向鑫通主张返还、赔偿或补偿等任何权利。

7.7 弃件协助

客户包裹处置后主动联系查询,鑫通可尽最大合理努力协助寻找,协助期限为处置后3个月内,逾期不再提供;寻获包裹客户需承担重新打包、仓储及再次发出全部费用;无法寻获敬请谅解,鑫通不承担责任

7.8 货物安全责任

因客户货物自身属性、包装不当、申报不实(包括泄漏、腐蚀、磁化、爆炸)导致鑫通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客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鑫通因此支付的赔偿、罚款、清理费、律师费及其他维权开支。

7.9 留置权

客户逾期未支付任何应付费用(运费、仓储费、增值服务费等)的,鑫通有权留置对应货物,并可依法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不足以抵扣的,鑫通保留对剩余欠款的追偿权

7.10 鑫通操作失误处理

因鑫通操作失误(面单贴错、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包裹错发、漏发、退运或清关受阻的,鑫通免费更正或补发,直接费用由鑫通承担;无法补发或造成灭失的,鑫通按货物实际支付价格赔偿,按最终出库包裹计算,每件最高1000元

鑫通不承担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时效延误、商机损失、第三方索赔等)。

7.11 通知与送达

鑫通通过微信服务号或人工客服推送的通知,自发送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客户应主动关注官方渠道通知并确保正常接收。因客户自身原因(未关注、关闭权限、未及时查看等)导致未收到通知的,不影响送达效力,相关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因客户无预留联系方式等情形无法额外通知的,官方渠道推送即视为有效送达。

7.12 服务暂停与终止

暂停条件:客户违反本条例(夹带违禁品、逾期未支付费用等),鑫通有权暂停提供转运服务;恢复流程:客户结清欠费、纠正违规后,通过人工客服申请恢复,鑫通1-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恢复;终止条件:客户多次违反、情节严重,鑫通有权永久终止服务;后续处理:暂停或终止后客户未处理包裹,按本条例超期包裹约定处理。

7.13 废弃处置通则

凡本条例中约定鑫通有权对包裹作废弃处置的,均按以下规则执行:

  • 废弃前已产生的仓储费、处置费等,优先从包裹货值或账户余额中抵扣;
  • 货值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由鑫通承担,不再向客户追缴;
  • 货值超出费用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 包裹一经废弃,双方就该包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八、商誉保护与禁止诋毁

8.1 禁止行为

客户应通过合法理性途径表达诉求,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散布不实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线下传播等方式损害鑫通商业信誉、品牌形象或服务声誉。

8.2 违约责任

客户上述行为给鑫通造成损失(包括商誉损失、经营损失、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客户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服务争议按7.2条处理。

九、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9.1 信息收集范围

为完成转运服务及满足目的国海关清关要求,客户需提供必要信息(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护照号、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拒绝提供的,鑫通有权不予提供服务

9.2 信息共享范围

客户知悉并同意,为完成包裹转运、仓储、安检、出口报关、目的国清关及末端派送等必要环节,鑫通有权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以下第三方:

  • 国际承运商(邮局、专线、商业快递等);
  • 报关行、海关代理机构;
  • 目的国海关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
  • 末端派送服务商。

9.3 跨境传输风险

客户知悉并同意,为完成清关与运输,相关信息可能跨境传输至境外机构。客户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因信息跨境传输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数据保护标准可能与国内不同;境外政府或执法机构可能依法调取信息;境外第三方可能发生信息泄露、违规使用等,鑫通无法控制亦不承担责任,客户不得追究鑫通及合作方责任

境外第三方违规泄露客户信息,鑫通可应要求提供该第三方基本信息(承运商名称、官方联系方式),协助维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9.4 授权同意

客户使用本服务即作出上述信息共享及跨境传输的明确授权与同意;该同意独立于本条例其他条款,客户不得以未单独弹窗提示为由主张授权无效或可撤销

9.5 海关披露

客户知悉并同意,相关信息在海关申报、查验、清关过程中将依法向目的国海关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公开披露客户不得以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违规等为由追究鑫通及合作方责任

9.6 信息使用限制

鑫通仅将客户信息用于本次转运服务及必要海关申报,不会用于其他目的,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客户个人信息;9.2条约定的共享情形除外。

9.7 信息安全

鑫通将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措施保管客户信息,但不对因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系统漏洞、海关依法公开、第三方违规泄露等非鑫通原因导致的信息泄露承担责任。

十、附则

10.1 服务理念

鑫通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与客户体验。

10.2 解释权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鑫通国际所有

附录:关键术语解释与速查表

一、关键术语解释

术语解释
入库识别代码客户在鑫通集运系统收货地址中获取的唯一编码,为包裹"身份证号",需完整清晰填写在面单上。
返仓包裹因安检退回、超重拆分等原因被退回仓库,并重新完成入库登记。
二次提醒包裹逾期未处理时,鑫通将发送至少两次正式提醒,间隔不低于7个自然日。
多退少补按最终实际计费结果,运费多收退还差额,少收由客户补足。
留置权客户逾期未付清费用时,鑫通有权依法扣留包裹直至费用结清。
入库包裹快递送达仓库时的原始包裹,仓储费按此计算。
出库包裹打包完成后最终发出的包裹,丢件赔偿按此计算。

二、核心规则速查

事项关键规则
人工客服微信服务号在线客服、微信人工客服
免费仓储期以最后一件包裹入库时间起算,共180日
超期仓储费逾期后按3元/件/天计收(按入库包裹)
已打包超期仓储费打包次日起第91日起,按15元/件/天追溯计收(按已打包包裹)
仓库丢件赔偿限额每件最高1000元(重大过失/故意除外)
运输破损处理按2.4条执行,鑫通协助向承运商理赔
操作失误赔偿限额每件最高1000元
签收异议期物流妥投后7个自然日内提出
包裹处置时限超期120日未处理将作废弃处置
提醒次数超期后至少2次提醒
通知送达服务号推送即视为送达

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一、遵守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修订,2016年11月7日国邮发〔2016〕10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1.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2. 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三、国际邮联关于禁止寄递物品规定

1. 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

2.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恰特草、芬太尼、卡芬太尼等。

3.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手枪、气枪、手枪配件、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4.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等。

5.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6.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如带有法论功字样的宣传品、淫秽色情书籍、报刊、杂志等。

7. 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以及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四、遵守寄达国(地区)邮政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

国际邮件寄递还应遵守寄达国(地区)的有关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

五、禁止寄递不能通过航空安检的货物类型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2016年12月2日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民航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国家安全,防止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现公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

对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旅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寄递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客户承诺所寄递物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